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宠物运输的一般规定

(1)作为行李运输的活体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、猫、鸟或者其他玩赏宠物;

(2)如动物的体形过小(例如:乌龟、鼠类、观赏鱼等)或体形过大(笼体包装超过最大体积限制)或对运输安全可能造成危害,以及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,不属于活体动物范围,不能作为行李运输;

(3)不收运短鼻猫、短鼻犬类动物作为行李运输;

短鼻类动物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品种:

短鼻猫:缅甸猫、异国短毛猫(加菲猫)、波斯猫、喜马拉雅猫、英国短毛猫等。

短鼻犬:猴面犬、波士顿梗犬、拳师犬(所有品种)、布鲁塞尔葛里芬犬 、斗牛犬/牛头犬(所有品种)、斗牛梗犬 、巴哥犬/哈巴犬、卡斯罗犬 、松狮犬 、波尔多犬、英国玩具猎狐犬、日本狮子犬 、骑士查理王猎犬、拉萨犬、獒犬(所有品种)、 北京犬、西班牙加纳利犬 、沙皮犬、西施犬 、西藏猎犬、恶霸犬 、洋基犬、巴基斯坦牛头梗、斯塔福德梗等。

(4)作为行李运输的活体小动物必须装在供氧的货舱内运输(导盲犬和导听犬除外)。不适合放在货舱运输的小动物不予收运;

(5)旅客应对作为行李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。在运输中除航空公司原因外出现小动物患病、受伤和死亡,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。